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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解读

2023-04-21 10:34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双年行动”,主动担当作为,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领域营商环境,稳妥有序引导企业合规生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清单。该项工作于2022年5月启动,经过广泛调研,于2022年9月份形成初稿,先后3次向5个县(区)、20多家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征求意见,在2023年2月报市司法局法制审核通过,2023年3月经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讨审定,决定对外发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清单》共计20项首违不罚事项,适用于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发生违法事项,经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宣讲、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签订《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后不予行政处罚。
四、适用条件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事项的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是位置不明显或者脱落后未及时张贴的(有限空间等构成重大隐患的除外);原来已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因人员离职(不含退休、内部调动),致使人员配备不足。或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不是专职的;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进行记录或者记录有错误(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已按规定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且涉及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除外)已经消除,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对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未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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