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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2 16:09   浏览量:

巴市应急〔202144

 

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巴中经开区应急管理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部署安排,为深入开展我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经研究,现将《巴中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管理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171


巴中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应急〔202161号)要求,筑牢安全底线,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本钦  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马再兴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彭建文 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程尚君  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王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员:王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科长

         李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科长

         陈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何镁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陈    规划和财务装备科负责人

         张   科技信息和宣传动员科负责人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其他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具体分工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备案备查的相关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牵头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日常监管备案备查的相关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政审批科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负责业务科室移交的相关安全评价违法行为查处。科技信息和宣传动员科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发动和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新闻报道。

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巴中经开区应急分局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具体主抓,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201951日实施的应急管理部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三、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进行。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4.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5.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6.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7.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8.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9.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执业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工作措施

20215月至202112月,共分六个阶段进行(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一)宣传动员。520日,市局、各区县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应急分局相关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同步参加了应急管理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国家、省、市领导已经做了具体要求。市局相关科室、各区县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应急分局要继续广泛宣传发动,坚持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导向,适时跟进保障措施,实化细化办法,对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责任单位:科技信息和宣传动员科、规划和财务装备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巴中经开区应急分局。

(二)自查自改。即日起至710日前,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整治重点中监管部门的5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应急管理部1号令等政策、法规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活动、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文件中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科技信息和宣传动员科,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巴中经开区应急分局。

(三)集中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职责,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项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和执法工作。

1.摸清安全评价报告底数(730日前完成)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完成法律法规明确需要进行安全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备案备查的事项清单(附件2)和近三年来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的安评机构(附件3)报市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单位: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巴中经开区应急分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

2.全覆盖监督检查(930日前完成)

全覆盖检查应急管理部1号令实施以来(201951日实施)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全面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处罚权限的要将相关线索及时移交,并将结果报送至市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巴中经开区应急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3.延伸检查(930日前完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巴中经开区应急分局,市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4.各级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930日前完成)

责任清单: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巴中经开区应急分局,市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集中检查阶段,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对各地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督导互查(101日至31日)

在我市组织完成集中检查的基础上,全面做好迎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厅督导组赴我市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贸行业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准备。国家、省督导组未覆盖检查的,将采取互查的方式进行。

督导检查的重点:

一是听取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二是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地在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

三是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

四是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市区县予以重点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规划和财务装备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五)总结提升阶段(121日至31日)。

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闭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充分调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积极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以及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及时上报,在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9月)要于每旬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附件2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4)以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为单位统一汇总上报,在12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专项整治期间,通过官网向社会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

(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 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问题,对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和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限期整改、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手段,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要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各方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要坚持系统观念,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三)从严检查执法,形成有效震慑。按照《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应急函〔2019432号)明确的各级职责,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各级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其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报市应急管理局核查后转报到省厅依法依规处理。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何镁才

      规划和财务装备科       

     箱:398843829@qq.com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docx

      2.涉及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备案备查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事项清单.docx

      3.近三年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的安评机构清单.docx

      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docx

      5.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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